费明渊的“灵活用工”:互联网技术让“人力”发挥“资源”属性的最大价值

2020-05-12 

2020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场新冠疫情让地球带上了口罩,“裁员降薪”、“复工复产”也成为经济社会的主题。

各色企业在疫情的泥泞中痛苦挣扎,无法复工复产恢复正常营收的情形下,劳动工资成为了压垮大多数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各路诸侯开始自救,思考新的生产模型、用工结构,“共享员工“、“灵活用工”成为了整个社会的新话题,尤其是最近频频出现新闻,抖音、美团、前XX公司创始人等等各种互联网大佬都纷纷撸起袖子入场。但“共享用工”和“灵活用工”究竟是什么?带着以上的种种观察和疑问,我推开了“乐业乐活智能用工平台”创始人费明渊先生的门,希望能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

C:费总,早上好

费:Candice对吧,您好,您好(伏案起身),不好意思没注意时间。

C:没事,您如果还有事没忙完,等您空了,我们再开始

费:没事,现在就开始吧。

C:那开门见山,您能给我普及一下“灵活用工”是什么

费:这个问题有点大,看你想要什么样的解释。

C:(有点懵,是不是做三方服务的都喜欢绕,有种强烈的被推销的感觉)那您都说说,我做好被洗脑的准备啦。

费: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个问题就是这么复杂,就算是行业内大家对这个的理解也都不是完全一致。(顿了顿)我想想,该怎么说。简单来说,我认为正确的“灵活用工”的解释是,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需要,灵活地把活儿派出去,劳动者也根据自己的技能属性灵活地接活干活,这种灵活是对等的,公平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合作的基础是“包活”而不是“包人”,这么说,你能理解吗?

C:对啊(频频点头),我能理解,感觉您说的没错。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

费:呵呵,这就是问题所在。官方解释是这样,目前“灵活用工”大概等于“灵活派遣”,需要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商之间订立协议,合作的框架有劳务派遣和岗位外包,概念里甲方企业是“用工单位”,乙方服务商是“用人单位”。如果是“灵活派遣”的话,这个“灵活”就是相对的,只是把用人的风险,也就是劳动关系转移到了服务商,本质上人与企业的关系没有改变。里面会涉及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里面的框架和细节比较多。 再简单点说,“灵活派遣”是一项B2B的服务项目,“灵活用工”是通过平台撮合B2C的合作。

C:恩,这个概念我明白,您继续

费:(思索了片刻)首先,我用“灵活派遣”这个词来代替传统的认知,用“灵活用工”来命名真正的灵活,这样你看行吧。

C: 好的,我能理解

费: 在2014年之前,“灵活派遣”的方式基本是“劳务派遣”,那时候甲方企业几乎可以不承担任何派遣员工的人事责任,你应该能明白,在这个情况下当时出现了很多皮包公司,最极端的情况是一个公司除了老板和财务是本公司的人,其他的全是派遣工。所以2012年修订了《劳动合同法》以及2014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了,规定了甲方企业对派遣工承担的责任,也对甲方企业在使用派遣人员时提出了诸多限制。于是“聪明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发明了“外包”来应对这项规定。甲方的确在纸面上能绕开员工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于人力资源服务商这样的轻资产公司来说,并没有组织生产的能力和条件,甲方企业一旦遇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员工的薪酬和社保时,比如“裁员”,乙方服务商是根本承受不住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责任的。有点绕,对吧。从这些词汇上,你就能感受出来,其实“灵活派遣”从“劳务派遣”发展成“外包”,可以称之为“灵活”,但那只是相对的灵活。(看了看我,怕我不能理解)

C:恩,大概能理解一些,不过我认为这样很对啊,劳动者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出台的相关的规定很到位,不让奸商钻空子,呵呵。

费:我也是这样认为的,“灵活用工”本身就应该是一种企业按自身需求去建设的一种生产模式,它应该来自于企业自身的需求、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的需求,而且需要一些必要的软硬件科技条件,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而不是人为的刻意选择和干预。(看我有点懵,抿嘴笑)90年代那个环境,物质生活不丰富,科学信息技术不发达,又赶上了国企改制和下岗职工安置种种时代变迁吧,《劳动法》的出台也是应运而生,保护劳动者权益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的正常秩序。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法规,是无法保障改革开放大政方针下完成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顺利过渡的。所以《劳动法》在当年出台,保障劳动者权益是手段,目的是保障市场秩序。

C:嗯,有点道理,但是。。。

费:(看出我的欲言又止)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以结果论,祖国如今的繁荣富强,肯定是离不开这一惯的施政方针,你说对吧。而且,没有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哪有个人的温饱小康,你说对不对。

C:嗯,您说得很对(感觉被洗脑了,但好像是无法反驳)

费:接着一直到08年又出了《劳动合同法》,社会发展了,富裕了。劳动者的诉求也增多了,国家也相应地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不过也是因为这个法律的出台又给了劳务派遣的繁荣。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从政府的施政来说一定是先大后小,大的是规范整个市场秩序,才会有小的个人权益和诉求。这个问题要辩证来看,没有国,哪有家,对不对。

C:您这个大帽子扣得真好,不过好像偏题了,咱们还是聊聊“灵活用工”?

费:没偏题,没(嘟囔着摇头),我就是跟你讲讲来龙去脉。就是想表达我的观点,现在“灵活用工”和“灵活派遣”的本质区别上就是因为“劳动关系”这四个字,真正的“灵活用工”是不应该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个人是合作关系,而不是诸多限制因素存在的劳动关系。

C:这不又绕回来了吗?按您的说法,“灵活用工”不就是不管劳动者的权益?

费:这就是误区,“灵活用工”是B2C的合作,是双向的选择,受《合同法》保护。以前是社会环境没达到,都是大型企业,劳动者弱势,政府有必要去替个人争取权益,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等等去替劳动者撑腰,这样双方关系才能平衡,才能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C: 嗯,您继续。

费:现在呢?《劳动法》立法到现在满打满算也就是26年,本身就是时代的产物,时代变了,难道它不能变吗?劳动者可以从技能培训机构学习技能,可以上网自学,对,就是互联网,上面有各种信息,维权,找律师,对不对。现在环境变了,而且企业也逐渐的民营化、小微化,说白了,办企业的也都是平头百姓,职场老赖见过吧,一年换几个工作,找漏洞,不停地到仲裁庭折腾企业。以前是怕“店大欺客”,现在却常有“客大欺店”的现象,法律法规是一把公平的戒尺,而不是拉偏架的打板子。

C: 您对“灵活用工”政策上的看法,我大概明白了,那当前市场上的“灵活用工”您怎么看待呢?

费:这个是我现在最头疼的,现在的市场被一些人浑水摸鱼,被弄成了“发票买卖”的生意。 我是说,目前能看到的“核定征收”、“委托代征”我称为“灵活结算”,本身也是“灵活用工”中的一个环节,可能这种乱象对大众会有误导。

C:那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吗?

费:时间吧,现在是观察期,到底“灵活用工”是什么,以后如何让它成为活跃当下社会经济的强心剂,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也需要一线的经验和案例,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接受。比如,你看快递,滴滴已经这么多年了,《快递法》、《网约车法案》立法也就是最近几年的事。当然这需要更多的友商能加入,一起宣导正确的价值。

费:对了,有家最知名的友商,上市公司,一个做传统外包的,包装成“灵活用工”上市了,但我不认同他们的观点,我觉得是混淆概念。

C:最后您给个总结?

费:总结谈不上,就说下我们的名字吧。“乐业乐活”,定位是给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提供双向的服务,最终是希望通过“灵活用工”来重新定位“人力资源”这四个字,我们关注的不是“人力”,而是“资源”,通过科学技术与社会民生相结合,来让“人力”发挥“资源”属性的价值,合理调配,网络共享,就这些吧。

C:好的,感谢费总今天给我上了一课(起身握手)

后记:

这次谈话,接近一小时,让我对“灵活用工”有了初步的了解,虽然费明渊先生说了很多,作为一个外行,我只能在后期的录音中一点点完整记录下来以上的文字。希望能给到各位看官对于解读“灵活用工”这个热点有些帮助。

费总还向我安利了乐业灵活用工平台小程序,乐业灵活用工平台,全面打通自由职业者和用人企业之间的平台联系。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的解决劳务风险、降低用工成本;帮助自由职业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工作期间保障用工安全。

最后,祝愿乐业乐活平台能在他们的执著中闯出自己的天地,也祝愿千千万万的创业者们在疫情加持的大环境下能砥砺前行,坚持自己的理想。

我是Candice,10年互联网从业职业者,混迹多个平台。带你透过表象,直击本质,坐拥30万粉丝的的自媒人。感谢来访,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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