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2018-11-20 

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峰律师律师解析。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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